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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工业大学自考本科生毕业设计(论文)管理办法

资料分类:土木工程设计资料 - 毕业论文格式范文参考资料 | 发布形式:资料共享 | 更新时间:2018-11-26 显示全部楼层

  为加强本科生学术道德建设,规范本科生学术行为,提高毕业论文(设计)质量,依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在学位授予工作中加强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建设的意见》(学位[2010]9号)文件要求,结合我院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指导老师需要对学生的选题进行审批,不符合选题要求的设计(论文)应予以否决。

  第二条  指导老师应对学生的开题报告进行审批,连续三次开题未能通过的将不能进行下一步的设计(论文)工作。

  第三条  指导老师应对学生的毕业设计(论文)工作进行具体指导,提出修改意见,原则上一个星期应联系一次,由于自考生来自全国各地的特殊性,联系方式可采用网络+电话+面见等机动方式。

  第四条  在答辩之前,指导老师应完成毕业设计(论文)的评阅工作,未完成评阅的学生将被取消答辩资格。

  第五条  指导老师根据学生平时情况及最终提交资料情况给出评分,指导老师评分将占到总评分的60%。答辩老师负责审阅和答辩工作,答辩老师的评分占总评分的40%。

  第六条  本科毕业论文(设计)在答辩前需要进行论文抄袭检测。在答辩之前由指导老师负责具体指导学生的毕业论文(设计)抄袭检测。学院和教务处在答辩后一周内对本科毕业论文(设计)进行抽样检测,并将结果反馈指导老师。

  第七条  学院和教务处对所有申请优秀创新论文(设计)的本科毕业论文(设计)进行检测,不符合申报要求的毕业论文(设计)取消其参评资格并相应减少指导老师的推荐名额。对其余毕业论文实行抽检。

  第八条 本科生毕业论文(设计)抄袭行为的界定及认定标准
  (一)抄袭行为的界定
  毕业论文(设计)的抄袭与剽窃行为定义为同一概念,以下统称抄袭。抄袭是指把他人具有著作权的内容,如学术观点、数据资料、内容情节、架构或研究成果等,原封不动或虽改变形式但未改变内在本质后在本人毕业论文(设计)中据为己有或采用他人成果时不注明出处的行为。
  (二)认定标准
  1.具有以下行为之一,原则上可认定为抄袭
  ①全文引用均未注明来源出处、被普遍误认为是其原创的;或不论重复字数多少,其表述的核心思想、关键论证、关键数据图表抄袭他人的;
  ②连续引用他人作品超过300字而未注明出处的;
  ③使用他人已发表的数据、图表等内容未经授权或未注明出处的;
  ④原文复制或通过改变个别单词、词组及重排句子顺序复制他人作品内容超过本人所撰写论文总字数的15%的(引用法律法规,政府公文,时事新闻,名人名言,经典词诗,古籍书,公认的原理、方法和公式,通用数表等内容除外);
  ⑤将文献直接翻译或在翻译中改变字词、重排句子顺序等用于自己的论文中,且总字数超过本人所撰写论文总字数15%的;
  ⑥照搬他人论文或著作中的实验结果及分析、系统设计和问题解决办法而没有注明出处或未说明借鉴来源的。
  2.抄袭程度的认定
  已认定为抄袭行为的论文,其抄袭程度分为轻度抄袭、中度抄袭、严重抄袭三类。凡是具备上述抄袭行为中第①点的;可直接认定为严重抄袭;具备上述其他抄袭行为的,按照以下标准认定:
  ①具备上述抄袭行为之一的,可认定为轻度抄袭;
  ②具备上述抄袭行为之两点的,或超过上述有数量规定抄袭行为之一的50%,或有两次上述没有数量规定抄袭行为的,可认定为中度抄袭;
  ③具备上述抄袭行为之三点的,或超过上述有数量规定抄袭行为之一的100%及以上,或有三次上述没有数量规定抄袭行为的,可认定为严重抄袭。
  (三)检测方式和检测时间
  学院使用“大学生论文抄袭检测系统”进行本科生毕业论文的检测工作,采取毕业论文电子稿全部提交、随机抽取方式进行。
  检测时间在各专业毕业论文(设计)答辩前五个工作日进行。
  (四)检测工作程序
  1.学院应于各专业答辩前五个工作日收齐毕业论文(设计)电子版(文件名为xx专业x班x学号);
  2.实践教学科提供受检学生的名单;
  3.学院以专业为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受检学生的论文(设计)电子版;
  4.实践教学科检测毕业论文(设计);
  5.学院教务办网上查询检测结果,并将疑似有抄袭行为的论文检测报告书提交学院教学指导分委员会;
  6.学院教学指导分委员会组织专家对疑似有抄袭行为的论文进行认定和处理;
  7.学院教务办将认定结果和处理意见报送实践教学科。
  (五)检测结果的性质认定及其处理
  结果类别检 测 结 果性质初步认定
  AR≤35%通过检测
  B  R >35﹪疑似有抄袭行为
  注:R为文字复制比,是指被检测论文与非本人学术成果的文字重合字数占全文的百分比。
  1.文字复制比在35%以下(含35%)的学生(A类),视为通过检测;
  2.文字复制比超过35%的学生(B类),学院教务办将学生论文的检测报告书反馈给学院教学指导分委员会,学院教学指导分委员会组织同行专家根据本办法认定标准进行认定,同时把认定和处理结果报教务处实践管理科;
  3.推荐参评优秀毕业论文(设计)的学生,其毕业论文(设计)必须参加检测。文字复制比高于20%者,取消其评优评审资格,该检测结果的认定及其处理按上述办法执行。

  第九条  对抄袭行为的处理
  (一)对授位(毕业)前被发现或举报具有抄袭行为的学位(毕业)论文作者的处理
  由相关学院对论文作者进行批评教育、责令改正,并可由相关部门根据情节轻重责令其修改论文、重新撰写论文、推迟答辩半年或一年、取消学位(毕业)申请(答辩)资格等处理。
  (二)对授位(毕业)后被举报具有抄袭行为的学位(毕业)作者的处理
  1.对于毕业后依然继续攻读我校高一级学位的在读学生,可视抄袭程度、认错态度、产生的社会不良影响、对学校造成损失等方面按相关程序给予通报批评、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处分,并可同时给予撤销所获学位、注销所获学历证书(包括电子注册证书)等处理;
  2.对于毕业后在我校工作的当事人,视抄袭程度、认错态度、产生的社会不良影响、对学校造成的损失等方面按相关程序给予通报批评、警告、严重警告、记过、撤职、开除留用或开除等处分,同时可给予暂停导师资格、取消导师资格或导师申报资格、撤销因抄袭而获得的学历证书(包括电子注册证书)、学位证书、荣誉称号、追回因抄袭获得的经济利益等处理;不合适继续在原专业技术岗位工作的,应调离原岗位或解聘、辞退;情节特别恶劣、或给学校造成重大损失的,可移交司法机关;
  3.对于已毕业离校的当事人,可将调查结论寄送其所在单位;严重的抄袭者或对我校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我校将按相关程序公告撤销其在我校因抄袭行为而获得的学历证书(包括电子注册证书)、学位证书、荣誉称号等,并保留追回因抄袭在我校获得的经济利益的权力。
  第十条 附则
  1.本办法自2013年6月起试行,适用于自考本科生毕业论文(设计)工作。
  2.本办法由南京工业大学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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