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业论文(设计)申请复议的相关规定

  为确保毕业论文(设计)评分的客观、公正,对论文(设计)评分有异议的同学可向学位评定委员会申请复议,相关规定如下:
  一、申请条件
  按要求完成毕业论文(设计)工作,对成绩认定有异议异议,可申请复议。
  二、申请期限
  自成绩公布之日起的7个工作日内。
  三、处理流程
  1.学生向所在学院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复议申请,并填写《毕业论文(设计)复议申请表》,同时提交相关申请材料;
  2.学院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在向相关师生了解情况后,通过学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会议形成初审决议后,报送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
  3.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召开会议,对各学院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的初审决议进行终审,并形成决议;
  4.教学事务部根据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的决议成绩,对照该生所在教学班同学的已有成绩,重新确定毕业论文(设计)的绩点。
  四、相关要求
  1.复议所用的论文(设计)需使用评分时的原始材料,不得再修改;
  2.原则上学生只能对指导教师评分、评阅教师评分、答辩小组评分中的一项评分申请复议;
  3.每位同学只能申请一次复议;
  4.其它未尽事宜,由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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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pdate Date 2017-1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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